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营业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街**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委**路交叉口时,与步行的张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慧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5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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