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2***)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镇**大道路段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中队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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