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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和朋友吃晚饭时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刘某某驾驶牌照为B0****的小车从平江县城出发准备走通平高速返回南江镇,行驶至通平高速平江收费站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在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血液用于酒精含量检验。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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