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乡**村**组,住抚松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许,酒后驾驶吉F****6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庙松线向松江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庙松线1公里处时,被抚松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