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乡**村**组,住抚松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许,酒后驾驶吉F****6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庙松线向松江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庙松线1公里处时,被抚松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局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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