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轿车行驶到景县高铁站东南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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