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村**号,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村**号,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组**号,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组**号,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乡**村**号,住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经预谋,指使被告人某某、宋某某将本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倒掉,被告人魏某某又指使被告人某某参与倾倒废胶。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梁某某驾驶货车、叉车将装有废胶的六个塑料吨桶倾倒至文安县**镇**大桥北侧土地,塑料吨桶内有部分废胶流入土地,造成土壤污染。后称重,剩余吨桶及废胶重量为3290公斤。经鉴定,被倾倒塑料吨桶及废胶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所在企业已经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18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吨桶及桶内废胶;2、书证:公安机关到案说明、称重记录单、赔偿协议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霖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梁某某现
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霸州市**乡**村**浸纸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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