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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有限公司股东,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任职**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同时负责管理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是**物业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初**物业通过华峰物业投资300万,在深圳注册成立**电子公司,**物业投资占比30%。2016年9月23日抚顺**物业再次通过**物业向丰华电子投资300万,投资占比增至60%。当日黄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借款的名义从**电子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300万用于投资**影视公司。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仍有部分重要事实未能查清,**物业公司投资**电子的600万钱款的性质不明,**物业公司、**电子(深圳)公司有无实际经营不清,黄某某、吴某某之间是否有实际债务不清。针对以上问题已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事实后可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有证据无法对案件准确定性,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抚顺检诉刑不诉(2020)4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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