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赵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路**园**号楼。系原审被告人
申诉人赵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以其到北京上访系因土地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有上访理由,派出所工作人员没着警服系对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婆婆刘某某与薛某某在承包阳原县**镇**村头份土地中发生纠纷,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先后经阳原县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均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赵某某多次到**地区、**周边非访,北京市公安机关告知其上述地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并对其训诫,赵某某在被阳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继续到北京**地区、**周边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2015年6月8日,赵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阳原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去北京市**庄接济中心欲将其接回阳原时,赵某某喊叫、煽动导致上访人员对阳原县**镇工作人员围攻、打骂,并砸坏镇政府的冀G7****黑色桑塔纳轿车的后备箱。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原审案卷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赵某某婆婆刘某某与薛某某关于阳原县**镇**村头份地发生民事纠纷后,双方分别委托了辩护人参与民事诉讼,体现了双方自愿以民事裁判方式进行解决,在先后经阳原县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刘某某与薛某某土地纠纷已依法判决生效后,根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对赵某某出具的训诫书,并在训诫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地区、**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赵某某仍多次到**地区、**周边上访。众所周知,**地区、**周边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属于重要的公共所场,因此,赵某某在上访事项在已得到依法解决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地区、**周边重要地区、敏感部位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正常上访,赵某某以土地纠纷没有解决而上访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6月8日赵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阳原县**镇干部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到久敬庄接济中心接其时,有多名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因赵某某喊叫、煽动,导致附近上访人员围攻、打骂阳原县**镇工作人员,并砸坏镇政府轿车后备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证人证言系伪证,接其的阳原县派出所工作人员是否着警服不影响原判决对赵某某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喊叫、煽动引起附近上访人员围攻、打骂接访人员事实的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赵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对赵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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