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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罗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

申诉人罗某某因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罗某某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直接用涉案43间店铺向江西银行上栗支行抵押贷款4500万元的事实,使其陷于错误认识,解除了上述43套房产的备案。李某甲实际指使他人购买上述店铺办理按揭贷款,获取贷款后支付其它债务,未归还其欠款,使其财产受到损失。罗某某以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0年12月20日,李某甲向罗某某借款900万元并约定了归还日期及逾期利息。2012年8月1日,双方经对账确定,李某甲欠罗某某借款金额1000万元,从当日起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2014年11月2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甲向罗某某借款1000万本金及利息偿还细节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6月30日,由于李某甲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偿还罗某某债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李某甲**广场的土地及未登记备案的全部房产。2015年7月14日,李某甲和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楼盘A区二层43间店铺(价值约30014626元)到上栗县房管局登记备案在罗某某的母亲李某乙名下进行抵债。2017年1月18日,江西银行萍乡分行下发《抄告单》给上栗支行,同意萍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某甲,以下简称**公司)按揭贷款4500万元。2017年1月20日,罗某某和李某甲达又签定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由李某甲回购该43间商铺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归还罗某某1200万元。李某甲向罗某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时任江西银行上栗支行行长赖某某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公司在江西银行办理的4500万元按揭贷款到位后,其负责通知罗某某来转款1200万元。2017年1月份,**公司通过他人购买商铺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从江西银行共计获取贷款约2000万元,其中原属罗某某的43间商铺按揭贷款约1500万元。李某甲在获得上述贷款后并未归还罗某某1200万元,而是将这笔钱用于支付银行借款、工程款、员工工资等。2017年7月份左右,在罗某某的再三催讨下,李某甲归还50万元给罗某某。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某甲将**广场100多套房产抵押给萍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资金1.04亿元,其中原属罗某某的43间商铺作价约1412万元。获得上述钱款后,李某甲分别用于了归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及支付工程款等,未归还罗某某1200万元欠款。

本院复查认为,江西银行萍乡分行下发的同意**公司按揭贷款4500万元的抄告单并非虚假伪造,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系银行决定。李某甲所得钱款的主要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员工工资、归还银行贷款及个人借款等。结合在案证据分析,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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