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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孙某某,因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112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0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乘坐其妻子驾驶的车辆来到青岛市城阳区**庙**村**设计院门口,停车后赵某某开启副驾驶室车门,与后方骑摩托车顺向行驶的孙某某相撞,致孙某某倒地,赵某某与孙某某遂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11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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