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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本检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105041966********,住平山区**路**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诈骗罪的起诉条件,明山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驳回申诉请求。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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