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并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60********,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街**号**,系清徐县**小学退休**。
申诉人温某某因被申诉人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下述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1、康某某将温某某本要给真实房东的20万元定金用于偿还其名下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康某某自称常年以非法买卖房地产为生,该行为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逃税罪,应当依法对其犯罪事实进行调查。3、要求继续退还未退给其的6万元定金。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温某某和被申诉人康某某系同村村民。被申诉人康某某有时从事房屋买卖中介业务,赚取差价赢利。康某某共给温某某介绍买过五套房屋,其中前2套房屋已成交,康某某共赢利3万元。涉本案的三套房屋系2019年5月后分两次介绍,温某某共支付给康某某20万元定金,康某某将其中的6万元作为买房定金支付给了实际售房人。后温某某发现康某某和自己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定金收条上的房屋主人的名字,均为康某某假冒他人签名,约定的房屋价格也比实际售价高,还有让他人冒充实际售房人签定合同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申诉人温某某不再支付剩余购房款,且想要回已交付的20万元定金。二人遂发生纠纷,温某某以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清徐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康某某将其中的14万元退还给了温某某,其余6万元,因已作为定金支付给了实际售房人,售房人认为该款系购房定金,不购房系违约行为,不予退还,康某某因此未将该6万元退还给温某某。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康某某虽然在签定买卖合同和收取购房定金过程中有冒充实际房主的行为,但其所介绍出售的房屋是真实的,房主也实际确实在出售房屋,其主要目的是想促成买卖事宜,从中挣取售房差价,并非是要骗取全部20万定金或者购房款;案发前,被申诉人康某某已将20万元定金中的6万元以定金名义支付给了实际售房人,案发后,康某某又将剩余的14万元退还给了申诉人温某某, 6万元未退还,是由于实际售房人认为该款系购房定金,不予退还所致。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从现有证据看,无论系诈骗手段、诈骗目的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均证据不足,且该案经过公开听证程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至于未退还的6万元,系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民事渠道予以解决。
本院决定:维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康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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