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通检刑申复决〔2020〕14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组**号。
申诉人张某某因被申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魏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对魏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水库魏某某经营的“家的味道”饭店内,申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诉人魏某某因结帐一事发生口角,并伴有轻微肢体冲突。随后魏某某持小铁铲追至店外,与在饭店门口等车的张某某发生撕打,张某某随后倒地称腿部骨折。
本院复查认为,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鉴定意见为右踝骨外旋形骨折,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右踝骨外旋形骨折是否系魏某某打击行为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故原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科检二部刑不诉〔2019〕11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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