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沪金检一部诉刑抗〔2019〕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沪0116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与本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三被告人均某某犯,判决刑期亦在本院量刑建议范围内,但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未认定本案为“网上开设赌场”,也未认定“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从犯罪行为来看,本案是利用微信群对赌客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本案利用微信群招揽、组织赌客,在群内发布赌博规则、发送猜赛车游戏的网络链接,赌客利用微信、支付宝与群财务人员网上交易进行押注及赌资结算,赌客只要有手机、网络便可随时、随地参赌,网络作用明显。
2.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批指导案例来看,明确了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是“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且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四被告人共接受赌资累计323.73万元,应认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指导案例105号与本案犯罪手法一致,应作为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将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扩大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内涵,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案应以此为指引,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三名被告人非法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也应依据《意见》第一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未明确一般开设赌场与“网上开设赌场”的界限,也未依法认定“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
……
5.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主要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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