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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应检刑诉刑抗〔2018〕7号

应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6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在一审阶段虽只承认盗取其岳母殷某某邮政卡上现金14000元,但其始终供认从殷某某邮政卡上先后分多次取走现金共计50100元,只是辩称其中的36100元(2017年5月7日取29000元,2017年10月9日取4000元,2017年12月2日取3100元。)系殷某某让其取的,所取款项也都交给了殷某某,且其妻子吴某某对此知情。被害人殷某某在发现邮政卡内资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即声称共被盗取50100元,且对马某某辩称的其中36100元系其让马某某取出并交给其一事始终予以否认。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也没有印证马某某的辩称。故综合全案证据考虑,应以50100元认定马某某的盗窃数额,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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