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应检刑诉刑抗〔2018〕7号
应县人民法院以(2018)晋062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在一审阶段虽只承认盗取其岳母殷某某邮政卡上现金14000元,但其始终供认从殷某某邮政卡上先后分多次取走现金共计50100元,只是辩称其中的36100元(2017年5月7日取29000元,2017年10月9日取4000元,2017年12月2日取3100元。)系殷某某让其取的,所取款项也都交给了殷某某,且其妻子吴某某对此知情。被害人殷某某在发现邮政卡内资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即声称共被盗取50100元,且对马某某辩称的其中36100元系其让马某某取出并交给其一事始终予以否认。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也没有印证马某某的辩称。故综合全案证据考虑,应以50100元认定马某某的盗窃数额,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