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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拘禁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周检诉诉刑抗〔2015〕2号

周某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周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撤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2707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的假释,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一审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于2009年8月5日服刑,2013年7月1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次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7日。于2011年8月26日减刑1次1年2个月。由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6月16日犯非法拘禁罪,即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甲应当撤销假释。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2012年1月18日)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对李某甲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刑期应当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即李某甲犯抢劫罪的实际执行刑期五年三个月五天,未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二十六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李某甲的前罪(抢劫罪)未执行的刑期二年八个月二十六天和后罪(非法拘禁罪)的刑期一年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其法定量刑幅度应为二年八个月二十六天以上总合刑期以下确定有期徒刑,但是一审法院决定执行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低于二年八个月二十六天,不符合“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与原判抢劫罪未执行的刑期二年八个月二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5年7月23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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