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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检二诉刑抗〔2020〕Z1号
萧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322刑初504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20)75号起诉书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萧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的定罪量刑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违背具结,系虚假认罚,且因虚假具结不当得利,对其判决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显属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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