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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崇检刑一诉刑抗〔2019〕7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苏0602刑初642号判决书对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吉某某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刑罚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接到一审判决后,以不服判决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吉某某以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刑初64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适用刑罚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附:

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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