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神检诉刑抗〔2019〕10号
神木市人民法院以(2019)陕088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该案审理中诉讼程序违法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在提起公诉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送达神木市人民法院,但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该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因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我院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无法定“除外”情形、且未依法告知我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决,该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五)……”之规定,以及该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且判决书中并未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进行任何评价。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判决书中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的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
综上所述,神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行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已随案移送神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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