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沈河检公诉诉刑抗〔2015〕5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2015)沈河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号。2014年7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为:
1.2014年10月2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4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4年10月12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4. 2014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5. 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6. 2014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7. 2014年11月14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8. 2014年11月16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9. 2014年11月18日左右的一天,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10. 2014年11月20日下午,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室内,容留南某某、关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该事实与我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345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3.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2月5日。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认为,本罪的犯罪时间系在前罪的管制刑期内,不应认定为犯罪前科,且不应当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执行的刑期应在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27日
附:1.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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