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西检诉诉刑抗〔2020〕3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2020)辽0203刑初2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宏人民币146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王强人民币15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向被告人李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明确告知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本院将提出抗诉。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本院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盗窃罪,知悉并认可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辽0203刑初2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10日,本院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因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对其判处的刑罚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发生变化,导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刑初25号判决适用刑罚不当。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因被告人上诉,影响公正裁判。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