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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印刷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7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7日、2019年4月1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镇*******市场东侧的中国***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机房处,盗走了该处的12个华为牌(HUAWEI)型号为GPON-OLT-CLASS C+,SSX1T1LTD的光模块。后经鉴定,上述光模块每个价值人民币1018.24元,12个共价值人民币12218.88元。

2018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镇伍坊新村*****房内抓获被告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号**印刷厂宿舍,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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