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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盗窃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 203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某系长期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于2019年1月初一天晚上19时许,爬窗进入阳江市江城区白沙**工业园阳江市**五金塑胶厂厂房内,盗窃了一台电焊机的电缆线50米、其他设备使用电缆线70米和2卷新的电缆线400米。关某某于盗窃后第二天以420元的价格在**圩附近将盗窃到的物品卖给了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将赃款42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物资。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关某某所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922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4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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