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98********,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蒙D*****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光明佳苑东门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