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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大学文化,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四大队干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莲池区**路**号。

辩护人徐东,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赵某某在保定市太行路与利民路交叉口附近设卡查处酒驾,当晚21时许,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郭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因郭某某身体原因,到达现场的法医医院采血护士无法采集郭某某的血样并做进一步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赵某某在未穷尽采血方式的情况下,认为仅凭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依据,擅自决定让没有采集血样的郭某某离开四大队。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缺少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这一关键证据,仅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法认定郭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致使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的郭某某被我院依法决定不起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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