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S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道**路**号**路段,与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的粤E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1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和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林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29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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