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该县**镇**村**组**号,系郑州大学在读研究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平凉市森林公安局静宁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指定管辖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平凉市森林公安静宁县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9日退查重报。
侦查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任某乙与任某丙、张某某商议共同猎捕野生蟾蜍,临行前任某丙让任某甲共同前往,四人驾车至**村**社水坝,用自制抄、马勺猎捕野生蟾蜍达9.5公斤,112只。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岷山蟾蜍(拉丁学名:toad),属两栖纳、无尾目、蟾蜍科,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岷山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每只岷山蟾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其父亲任某丙的要求下,与张某某、任某丙、任某乙共同前往静宁县**镇**村**社水坝,在任某丙用自制抄网进行捕捞野生蟾蜍时,其要求任某甲跟在其身后负责提桶,任某甲遂按照任某丙要求照做,任某丙当晚共猎捕野生蟾蜍112只(9.5公斤)。3月1日,平凉市森林公安局静宁县分局民警从任某丙处扣押疑似野生蟾蜍活体112只,共9.5公斤。后民警将涉案野生蟾蜍全部放生。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岷山蟾蜍(拉丁学名:toad),属两栖纳、无尾目、蟾蜍科,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岷山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每只岷山蟾蜍的整体价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放生笔录,搜查笔录,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等据,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任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本案涉案赃物已随案移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