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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7时许,在德惠市**镇**村**组于某某家院门前的路上,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于某某回到自家院内取出二齿子,使用二齿子将刘某某打到在地,又对刘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将刘某某头部打伤后逃跑。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于某某涉案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于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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