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4日00时47分许,乔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xxxxF号灰色xx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省道225线31公里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将乔某某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92.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审核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乔某某常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适用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视听资料:光盘1张。
2.被告人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伟;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0xx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测为192.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依尔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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