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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邯山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冀D999Z7号牌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环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正在执行测酒任务的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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