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冀D999Z7号牌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环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正在执行测酒任务的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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