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0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轿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与曙光街交叉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民警查获,经对付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为2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党员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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