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邯郸市丛台区**路与**大街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北时被交警查获,经手持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7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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