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黑色大众牌轿车在本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柳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6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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