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石某某二人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秦某某欲购买一辆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因无钱购买,便产生使用女朋友石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贷款买车的念头,并将所贷资金用于购买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一辆,后因无力偿还前期购车款,便又再次以石某某名义在多个网贷平台进行贷款。2018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经济拮据,在被害人石某某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石某某建设银行手机APP贷款,以石某某名义盗取资金45100元,并将其中三万余元用于修车,剩余的钱用于石某某归还网上贷款及挥霍。另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石某某唯品会账户给自己家中购买油烟机、平板电脑等物,盗窃物品价值4773元。共计盗窃作案两起,价值4987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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