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11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市,住平顶山市**区**路北****新村**号楼*单元*号,无业。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4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伙同兰某某(已判刑)与赵某某、边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高新区飞宇汽贸城的布加迪KTV喝酒唱歌。期间边某某让李某某和其一起离开KTV,但贾某某、兰某某等人不让李某某离开并因此发生争执,后贾某某、兰某某对赵某某和边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赵某某、边某某二人轻微伤。2019年3月8日贾某某妻子蔚某某无替贾某某赔偿赵某某、边某某二人损失共计3.5万元,与二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赵某某、边某某对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贾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贾某某的谅解,贾某某系初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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