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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43,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南省鲁山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圆*号楼***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D*****奔驰牌黑色小型越野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门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6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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