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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固镇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励安,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由固镇县**镇**村出发,途径156乡道、宿固路,行驶至城西公园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2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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