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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毅,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固镇县**镇**路“**羊肉馆”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皖C*****号白色本田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固镇县**配送中心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85.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值相对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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