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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4

被不起诉人滕某甲,男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 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5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8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滕某甲、滕某乙(另处)系叔侄,二人一起做收购废旧钢材生意,并雇请了庞某某(另处)搬运钢材,工资以每日根据利润多少结算,多就多发工资,但是工资不超过利润的30%,没有利润,就不开工资。除去购买成本、油费、过路费、餐费再扣除庞某某的工资后,滕某乙、滕某甲再平分利润。20205 月26日晚,滕某乙、滕某甲商议到荣县修成宜高速公路的双古镇工地看看是否有废旧钢材可以收购。次日约8 时许,滕某乙、滕某甲驾驶川A4****长城牌SUV 小车接到庞某某后从成都市金牛区出发上高速公路行至仁寿县宝飞镇下高速后,沿已经建成的成宜高速路段行驶,行驶至荣县双古镇服务区看见堆放有很多废旧钢材,就以2000元人民币价格收购了一堆约1000余公斤废旧钢材;将钢材搬上车后返回往成都方向行驶,途径荣县双古镇大车村成宜高速3-2标段大车堰桥面工地(小地名朱家咀)时,见在建桥梁路面工棚内有一堆切割好的长短大小规则的新螺纹钢筋,且无人看守,滕某乙、滕某甲商议窃取该堆螺纹钢,庞某某担心这是“偷东西逮到了要遭”,滕某甲回答说“没得事的,没得人看到”,于是三人下车将438 根螺纹钢搬上车逃离现场。该工地工作人员古某某、单某某驾车返回该处取东西时看见川A4****长城牌SUV 小车正离开工棚,同时发现工棚内加工好的螺纹钢筋被盗,二人便怀疑是该车盗窃了钢筋,遂驾车掉头追赶,在行驶至荣县双古镇庙埂村9 组(小地名周家湾)时,发现了正逃离的川A4****长城牌SUV ,滕某甲也发现了追来的古某某、单某某驾驶的车辆,于是加速逃离,因心慌、车速过快撞上路边树木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所驾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单某某下车查看川A4****长城牌SUV 车内后座堆放有大量钢筋,随即报警。民警出警当场挡获川A4****长城牌SUV 及滕某甲、滕某乙、庞某某。经现场称量、计数,被盗钢筋为直径12mm、长1.4m的螺纹钢共计438 根,总重510 公斤。经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被盗螺纹钢钢筋包括价值1885元。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被盗财物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滕某甲是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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