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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0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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