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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6日02时30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茂名(临电)E6****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茂名市乙烯一区西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经抽血检验,黄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黄某某驾驶的茂名(临电)E6****号牌二轮电动车,经检验鉴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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