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家园7**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46分许,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石联街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2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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