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武穴市马口湖渔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路**号**,现住**镇**村**号。2020年4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J****的小型汽车从大法寺镇开往武穴市城区,途经大法寺镇八峰村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BAC),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大法寺镇中心卫生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95.47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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