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9********,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天水*******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属院*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08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通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通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对所送闫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1.7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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