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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XXXXXXXX42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XXXX镇XX村X组X号住陕西省铜川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22时43分许,犯罪嫌疑人郗某某饮酒后驾驶陕B8XXXX#“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林皋镇白高路由西向东行驶林皋镇“农家乐10号”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263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7mg/100ml。查获后郗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郗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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