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以下简称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万某某,现住康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8时许,辛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W小型汽车在220国道万某某新源路段被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县城中队查获。现场采取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辛某某血液中含乙醇量为116.55mg/100ml,经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认定,辛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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