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 ,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附**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宝某某公安局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为由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本院受理案件后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1时24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某某公安局门前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8.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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