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送左某某回家,当行驶至**乡**大桥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潘某某便拨打“110”报警,被礼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查处移交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64.9mg/100ml,遂将赵某某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内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5.1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