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路**楼**号,群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晚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贵C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宝源乡街道往赤水市大同镇方向行驶,途经孔宝线14公里500米(宝源乡小屋基)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造成贵CP****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气体(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0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
2020年12月18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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