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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25分许,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琼C*****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渡头村往调楼镇方向行驶,途经临城镇文明西路西门市场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谢某某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4.8mg/100ml。经依法对谢某某抽取血样送检,谢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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